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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是怎樣的

小編相信大家都知道,契稅暫行條例是有關部門在執行契稅工作時,遵照的工作方向,所以大家都有必要了解壹下契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是怎樣的。

契稅暫行條例的基本概念

國務院各部分、各直屬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務廳(局)、當地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法令細則》發給妳們,望細心貫徹履行。

抄送:國務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財務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務督查專員辦事處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法令細則

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法令》(以下簡稱法令)的法規,擬定本細則。

第二條法令所稱土地、房子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子壹切權。

第三條法令所稱接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流等方法取得土地、房子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法令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安排。

法令所稱個人,是指個體運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法令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給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必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法令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流或許其他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搬運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法令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銷售條件,取得錢銀、什物、無形資產或許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法令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法令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流,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流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法令所稱房子銷售,是指房子壹切者將其房子出售,由接受者交給錢銀、什物、無形資產或許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法令所稱房子贈與,是指房子壹切者將其房子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法令所稱房子交流,是指房子壹切者之間相互交流房子的行為。

第八條土地、房子權屬以下列方法搬運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子銷售或許房子贈與交稅:(壹)以土地、房子權屬作價出資、入股;(二)以土地、房子權屬抵債;(三)以獲獎方法接受土地、房子權屬;(四)以預購方法或許預付集資建房款方法接受土地、房子權屬。

第九條法令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子權屬搬運合同斷定的價格。包含接受者應交給的錢銀、什物、無形資產或許其他經濟利益。

契稅暫行條例的銷售規定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流、房子交流,交流價格不持平的,由多交給錢銀、什物、無形資產或許其他經濟利益的壹方交交稅款。交流價格持平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子壹切權之間相互交流,依照前款交稅。

第十壹條以劃撥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贊同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許土地收益。

第十二條法令所稱用於工作的,是指工作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工作的土地、房子。

法令所稱用於教育的,是指教室(教育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育的土地、房子。

法令所稱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子。

法令所稱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子。

法令所稱用於軍事設施的,是指:(壹)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二)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三)軍用的倉庫、營區、訓練場、試驗場;(四)軍用的通訊、導航、觀測臺站;(五)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子。

本條所稱其他直接用於工作、教育、醫療、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子的具體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斷定。

第十三條法令所稱城鎮職工按法規第壹次購買公有住所的,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贊同,在國家法規規範面積以內購買的公有住所。城鎮職工享用免征契稅,僅限於第壹次購買的公有住所。超越國家法規規範面積的部分,仍應依照法規交納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的免責條款

第十四條法令所稱不行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防止、並不能克服的客觀狀況。

第十五條依據法令第六條的法規,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

(壹)土地、房子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從頭接受土地、房子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許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斷定。

(二)交稅人接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兩邊和多邊條約或協議的規則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安排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接受土地、房子權屬的,經外交部承認,能夠免征契稅。

第十六條交稅人契合減征或許免征契稅法規的,應當在簽定土地、房子權屬搬運合同後10日內,向土地、房子地點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處理減征或許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七條交稅人因改動土地、房子用處應當補繳現已減征、免征契稅的,其交稅義務發作時刻為改動有關土地、房子用處的當天。

第十八條法令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子權屬搬運合同性質憑據,是指具有合同效能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承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斷定的其他憑據。

第十九條法令所稱有關材料,是指土地處理部分、房產處理部分處理土地、房子權屬改動掛號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子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改動方面的材料。

契稅暫行條例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征收機關能夠依據征收處理的需求,托付有關單位代征契稅,具體代征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斷定。

代征手續費的付出份額,由財務部另行法規。

第二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法令和本細則的法規擬定施行方法,並報財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存案。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施行。此前財務部關於契稅的各項法規壹起廢止。

大家在知道了契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是怎樣的相關知識後,小編希望大家都做個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