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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壹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壹)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壹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