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哪些國家簽約過不公平的合約?
2、 1、《南京條約》(史稱《江寧條約》)
1842年8月29日,耆英、伊裏布代表清政府,在英國軍艦“臯華麗”號上同璞鼎查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第壹個喪權辱國的《江寧條約》即《南京條約》,***有13款,主要內容有:
●五口通商
●割讓香港
●勒索賠款
●協定關稅
●幹涉司法
●自由貿易
3、《五口通商章程及海關稅則》
●領事裁判權
所謂“領事裁判權”,指帝國主義國家僑民不受居留國管轄的非法特權,按照正當的準則和慣例,居留國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管理外僑。《虎門條約》破壞了中國的這項正當的權益,規定英人。中華人的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辦理。
●協定海關稅則
收海關稅率大大降低(出口的61種貨物和進口的48種貨物稅率比鴉片戰前降低50%-90%,其他貨物皆定為百值抽五的稅率)。
4、《五口通商章程附粘善後條款》(虎門條約)
●片面最惠國待遇
《虎門條約》規定,中國將來如“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壹體均沾”。後來,中美、中法所訂條約也都有同樣的規定。列強依此互相援引,***享侵略權益。
●租界權
●駐軍權
5、第二次鴉片戰爭是英、法兩國為了進壹步擴大侵略特權而對中國發動的侵略戰爭,爆發於1856年10月,英軍進攻廣州,1860年10月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國戰敗後,清朝廷被迫於1858年先後與俄(6月13日)、美(6月18日)、英(6月26日)、法(6月27日)簽訂《天津條約》,與沙俄簽訂《璦琿條約》,
6、《北京條約》1860年英法聯軍攻進北京後,英、法、俄強迫清政府分別簽訂的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不平等條約
7、《馬關條約》為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下關市)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誌著甲午戰爭的結束。清朝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
8、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晉見袁世凱,遞交了二十壹條要求的文件,並要求袁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此後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歷時五個月交涉,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於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壹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也稱中日“二十壹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