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戴手銬抓人是不是很嚴重
法律主觀:
壹般情況下,非常嚴重,只有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壹)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 逮捕 、拘留、看押、押解、審訊、 拘傳 、 強制傳喚 的; (三)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