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無罪釋放了公安能繼續偵查嗎
法律分析:檢察院無罪釋放後,公安可以繼續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不符合逮捕條件,檢察院判定無罪釋放,公安機關還可以繼續進行偵查,收集犯罪證據。公安機關也可以選擇撤案,停止偵查。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情況,可以決定是否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