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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院士第壹案二審判決,主犯與從犯的法律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1949年以來第壹個被判刑的院士李寧,壹審法院認定其和助手貪汙科研經費3410萬余元,獲刑12年;二審期間李寧認罪認罰,改判有期徒刑10年。

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及同案張磊貪汙上訴壹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二審維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第壹項中對被告人李寧犯貪汙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第三判項,撤銷該判決中對李寧的量刑部分,對上訴人李寧以貪汙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寧利用所擔任的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中國農業大學生物學院李寧課題組負責人以及負責管理多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張磊采取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汙課題科研經費***計人民幣3410萬余元,其中貪汙課題組其他成員名下的課題經費人民幣2092萬余元。上述款項均被李寧、張磊轉入李寧個人控制的賬戶並用於投資李寧等參股、控股的多家公司。

原審判決認為,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在***同犯罪中,李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磊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壹審法院判決:壹、被告人李寧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二、被告人張磊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扣押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宣判後,李寧提出上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李寧自願認罪認罰,提交了悔罪書,在其辯護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二審庭審中,李寧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判決認定的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根據其認罪態度,依法從輕處罰,並願意接受法院的判罰。

根據李寧的認罪態度,檢察機關提出了二審的量刑建議。

休庭後合議庭進行了認真評議,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寧、原審被告人張磊犯貪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李寧二審期間認罪悔罪,對上訴人李寧的量刑應予改判。根據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法庭遂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二審開庭,上訴人李寧的近親屬參加了旁聽,同時邀請了全國和吉林省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部分媒體代表和社會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