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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發布租房管理新規 加強租金收付、租賃消費金融等監管

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官方微信號“南京房產微政務”12日消息,針對住房租賃市場存在的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收費不規範、違規“租金貸”、部分企業開展高風險經營活動等問題,南京市房產局、南京市發改委、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場監管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監管 規範市場秩序的通知》(下稱《通知》),規範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障住房租賃各方特別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通知》從機構登記和開業、房源發布、合同網簽備案、服務收費、房屋安全、租金收付、行業自律、部門聯合監管等八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在加強租賃房源發布管理方面,《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獲取主體資格需驗信息。相關從業人員承接租賃業務前,應當核對委托人和房屋產權信息。提供住房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聯網備案責任,對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負責;應依據已備案或開業報告的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核驗租賃經營主體資格;對發布10套(間)以上轉租或代理房源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核實發布主體經營資格;不得允許未備案或開業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對壹次性承租5套以上的承租人,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應將信息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通知》要求落實房源真實性管理,對外出租、受托出租房屋的相關主體,應對其房源信息真實性、合規性、有效性負責;開業前應當申領租賃平臺賬號,用於發布房源、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和申請備案等;在經營門店、網站、APP等渠道發布出租房源信息時,應包含房源核驗碼、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同時,應載明房源發布機構、門店及人員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應通過數據接口、房源核驗碼等方式向房產管理部門獲取房源需驗信息,對發布房源的房屋權屬進行核驗。

房源發布上,《通知》要求網絡信息平臺應實現對不同主體發布同壹房源信息的合並展示,同壹主體不得重復發布同壹房源;及時撤銷已成交或超過30個工作日未維護的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出租、轉租、代理住房的單位或個人,在不同渠道發布同壹房源信息應保持壹致,已成交或取消發布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上撤銷。對提供虛假材料、虛假信息等違法情形及存在“高進低出”“長收短付”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信息發布者,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應當保存相關記錄,主動采取刪除、屏蔽相關信息等必要措施,維護網絡經營秩序,並向房產、網信、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報告,按照相關部門要求限制或取消其發布權限。

《通知》還提出要實行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登錄租賃平臺或通過系統對接方式辦理合同網簽、登記備案或實時報送租賃合同信息,符合備案條件的應即時網簽備案。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租賃服務或房屋的,應由其申請辦理網簽備案。

值得註意的是,《通知》要求加強租賃機構租金收付管理,施行租賃機構租金銀行監管。

具體要求是,以代理經租和轉租方式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在房產管理部門、人行南京分行營管部、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指導下,與駐寧商業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開立全市唯壹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住房租賃機構應在經營場所、房源發布平臺、租賃合同中明示專戶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同時繳納與經營規模匹配的風險保證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監管賬戶管理。

存入監管賬戶的租金在住房租賃機構、承租人和監管銀行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生效後的次月初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機構。

對拒不執行相關規定的,房產部門將會同網信部門暫停其在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房源權限,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將相關主體列入黑名單,並采取懲戒措施。

在規範租賃消費金融業務方面,《通知》要求嚴禁住房租賃企業等相關主體通過自辦金融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租房違規加杠桿提供產品和服務。住房租賃企業等相關主體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隱瞞、欺騙或強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貸”。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審慎、規範開展“租金貸”業務,確保業務合規、風險可控、權責明確,已發生的“租金貸”業務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融監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