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兒童保護如何做的?
而在壹些法治較為完善的國家,壹旦發生兒童惡性受害事件,往往能促成國家對兒童保護機制的不足進行系統性反思,並進行政策、立法層面的改革與完善。例如,1994年美國女孩梅根遭受性侵致死,直接促使美國各州頒布梅根法案;1972年英國發生的肯費特冤案,促使英國制定了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建立了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1997年日本神戶市發生兩名兒童被害並分屍的酒鬼薔薇事件,則推動了日本《少年法》的修改。
如果兒童受害事件的頻發不能引起對兒童生存環境,尤其是兒童保護機制的系統性反思,並進行認真的改革,那麽公眾要麽在重復性的兒童受害事件中變得麻木,要麽容易將負面情緒與不滿導向負有兒童保護職責的部門,這對政府公信力顯然是嚴重的損害。
吊詭的是,目前對頻發的兒童惡性受害事件顯然有些反應遲鈍,除了憤慨與譴責之外,在具體保護機制的構建行動上明顯欠缺。這主要在於“國家親權”原則被忽略了。“國家親權”是壹個各國公認的兒童保護基本準則——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保護兒童首先是政府的職責。在萬寧小學校長開房事件中,公眾看到的是地方部門的推諉與冷漠,並因此產生了不滿。而在國外,政府往往會在第壹時間對兒童受害事件作出反應,勇於承擔責任與道歉。例如,2012年韓國羅州發生7歲女童遭性侵案,引發了韓國社會的廣泛關註,韓國總統李明博第壹時間視察警察廳並在聽取了廳長報告之後向韓國國民道歉。李明博的道歉是否真誠姑且不論,但這顯然是對國家親權準則的遵循。其實勇於直面問題,何嘗不是壹種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