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關於體罰學生的規定
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我國《民法典》也規定,公民享有人身權。所以教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教師沒有權利體罰學生。
老師體罰學生,首先,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受到侵犯,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情節嚴重的更會給學生留下終身陰影。
其次,體罰會致使師生關系、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家長與學校的關系惡化,甚至可能會引發家長報復。如:聚眾滋事、毆打教師,毀壞教育設施和財物,非法幹擾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誘發重大刑事案件的發生等。
最後,因體罰學生導致法律糾紛和訴訟,引起公眾不滿,損害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聲譽,耗費時間、財力和物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