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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養老機構收費周期

上海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收費應保持相對穩定。保基本範疇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調整應於每年6月前提出申請。

調整間隔不少於2年。服務收費調整應充分考慮養老金、工資水平及護理服務內容變化等情況。其他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收費標準公示後2年內不得變動。

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調整應體現對已入住老年人的優惠,並設置相應的緩沖期,原則上不得少於3個月。

養老機構調整膳食費標準,應充分考慮對入住老年人的影響,調整間隔期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各區(縣)物價、民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養老機構收費管理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