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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任命和中央任命有區別嗎?

兩者的具體區別在於:

第壹,選舉和決定任命的人選職務不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本級人民政府正副職領導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上壹級人大代表。法律規定決定任命的人選是,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二,選舉和決定任命人選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構的有關組成人員人選的候選人是由大會主席團提出,地方各級人大選舉的國家機構的有關組成人員的人選,主席團可以提出候選人,代表依法聯名也可以提出候選人。而決定任命的人選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只對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選人表示同意或反對,代表不能另提候選人。

第三,選舉和決定任命人員的通過程序不同。選舉結束後,大會主席團根據候選人得票數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發布公告,公布各項職務當選人的名單,選舉的法定程序完成。決定任命的人選經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團提交大會投票或其他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後,由大會主席團宣布通過決定,通過決定後,還要由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予以任命,至此,決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