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安全警示標誌設置要求?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 393 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14個危險部位設置警示標誌“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為切實加強公司各項目施工現場危險部位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管理,預防重大、特大事故發生,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壹、公司的所有項目施工現場危險部位必須設置的安全警示標誌。設置的標準必須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2893—1982)、《安全色使用導則》(GB6527.2—86)、《安全標誌》(GB2894—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1679—1996)、《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1992)。二、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誌牌圖案符合標準要求,安全警示標誌應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成,有觸電危險的作業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安全警示標誌應圖案清楚,表面無任何使用的疵病。三、安全警示標誌應設置在醒目與明亮處,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視線高度壹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牌下緣距地面高度不能小於2米;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應設置在提醒物的周圍。四、安全警示標誌不應設置在可以移動的物體上,以免物體移動時看不見標誌牌。安全警示標誌前不得妨礙認讀的障礙物。安全警示標誌必須固定牢固。五、公司大型項目的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多個不同類型的安全警示標誌時,應按警告、禁止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六、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誌每次使用前,公司施工安全部應會同監理單位進行外觀檢查,凡不符合外觀質量要求的安全警示標誌應剔除。檢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七、施工現場應繪制安全警示標誌布置圖,詳細標註安全警示標誌以防止危險部位未能及時使用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布置圖應有制圖人簽名,由各項目負責人審批。八、嚴格安全警示標誌的報廢制度。公司施工安全部必須加強對安全標誌的管理和檢查,凡是外觀有缺陷的安全警標誌必須作報廢處理嚴禁再次使用。每個項目竣工後,應將施工安全警示標誌回收清理,剔除報廢的安全警示標誌,進行處理後集中存放。九、本規定片頒布之日起實施。
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壹覽表
序號
主要危險部位
應設置的安全警示標誌
1
施工現場入口處
禁止堆放、註意安全
2
施工起重機械(物料提升機)
禁止停留、禁止乘人、當心落物
3
施工起重機械(外用電梯)
當心落物
4
施工起重機械(塔吊)
禁止停留、當心落物
5
臨時用電設施(總配電室)
禁止用水滅火、禁止堆放、當心觸電
6
臨時用電設施(配電箱、開關箱)
當心觸電
7
腳手架
禁止攀登、當心落物
8
出入通道口
禁止停留、註意安全、當心落物
9
樓梯口
註意安全、當心墜落
10
電梯井口
禁止入內、當心墜落
11
孔洞口
當心墜落
12
臨邊
禁止拋物、當心墜落
13
基坑邊沿
禁止堆放、禁止拋物、當心墜落、當心塌方
14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處
禁止煙火
15
攪拌機、卷揚機等施工機械處
當心機械傷人
16
鋼筋加工區
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吊物
17
木加工作業區
禁止煙火、禁止戴手套、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吊物
18
電、氧焊作業區
禁止放易燃物
19
爆破、拆除作業區
禁止停留、禁止通行、註意安全
20
配電設施維修處
禁止合閘
21
機械設備維修處
禁止合閘、禁止轉動
22
邊角余料堆放處
當心傷手、當心紮腳
23
泥濘地段、陡滑樓梯、廚房工作間等
當心滑倒
24
易絆倒區域
當心絆倒
25
交通要道、消防設施附近
禁止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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