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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重金屬含量標準

法律分析:水中重金屬含量標準如下:砷:0、01mg/L;鎘:0.005mg/L;鉻:0.05mg/L鉛:0.01mg/L;汞:0.001mg/L硒:0.01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硝酸鹽:10mg/L。重金屬是指,密度大於4.5g/cm3的金屬,包括金、銀、銅、鐵、汞、鉛、鎘等,重金屬在人體中累積達到壹定程度,會造成慢性中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汙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