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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年終績效取消

關於取消年終績效是假的。

公務員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和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壹、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對保障公務員的基本生活發揮基礎性作用,實行全國統壹的制度、政策和標準。公務員基本工資由職務(職級)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構成。

二、津貼

津貼是對公務員在壹定環境下額外勞動消耗和生活費用支出給予的適當補償。公務員的津貼分為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兩大類。崗位津貼根據公務員的崗位性質以及工作條件確定,主要發放給在苦、臟、累、險、特崗位上工作的公務員。公務員只有在上述崗位工作時,才能享受相應的津貼;離開崗位時,相應的崗位津貼即行取消。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壹管理。

三、補貼和醫療補助

補貼是國家適應職務消費、福利等改革的需要,對公務員給予的適當補償。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務員實行的補充醫療保障。醫療補助經費來源於同級財政,實行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

四、獎金

獎金主要是年終壹次性獎金和立功受獎獎金。年終壹次性獎金是對公務員的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的獎勵,根據對公務員定期考核的情況發放,年度考核優秀、稱職的均可享受,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