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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的意思

管轄是人民法院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確定應由何級、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管轄原則

(壹)管轄恒定原則

管轄恒定原則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所謂管轄恒定原則,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級別管轄恒定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影響案件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恒定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影響案件的地域管轄。例如,當事人住所地的變化、經常居住地的變化、法院轄區的變化,這些都不影響法院的管轄權。

適用管轄恒定原則的情形有以下幾項:

1、訴訟過程中訴訟標的額的增加或者減少;

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化;

3、訴訟過程中因為行政區劃的變動導致法院轄區的變化。

(二)專門法院的管轄

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請宣告軍人失蹤、申請宣告軍人死亡的案件,申請人向軍事法院提出的,軍事法院可以受理。

註意:民事案件壹方當事人為非軍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願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壹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壹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壹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壹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壹並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