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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管公房法律規定

壹、單位自管公房法律規定是什麽

1、單位自管公房是指該房產由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行經營的,但是房屋所有權為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政府和單位將房屋分配給職工,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其法律規定依據集體或者國家所有權土地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公房禁止轉讓情形有哪些

公房禁止轉讓情形包括:

1、轉讓轉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賃的合法證件;

2、屬於代管房產及其它需落實政策的房產;

3、使用權糾紛或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租賃糾紛尚未解決;

4、承租人損壞房屋結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要求其修復而尚未修復;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轉讓成套住房中的壹部分;

7、同戶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臨時出國、參軍、在大中專院校求學、勞改、勞教人員等持有異議;

8、轉讓後,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10平方米;

9、轉讓轉租公房的全部面積超過可享受住房標準;

10、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禁止轉讓轉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