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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區戶外宣傳品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城區戶外宣傳品管理,創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區的城鎮。

縣(市)的城鎮是否適用,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決定。第三條 禁止亂張貼各種宣傳品。宣傳品應當貼入經批準設置的張貼欄內或指定位置,不得在公***場所、行道樹、建(構)築物等處亂張貼。第四條 禁止亂張掛(含懸掛,下同)各種宣傳品。張掛各種條幅、橫幅等宣傳品,經批準後應當規範張掛。不得在城區主幹道上和繁華窗口地區張掛(重大活動、重要紀念日需要張掛政治性、社會性宣傳條橫幅的,應經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在行道樹上拴拉,不得在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城市範圍內張掛紙質宣傳品。第五條 禁止在公***場所亂寫亂畫。未經批準,不得在公***場所的墻體、護坡、行道樹欄頭、門窗、線桿及其他建築(構)築物上塗寫文字、繪制圖案。第六條 禁止在城區主幹道上亂擺設標誌。臨街的門窗、地面、公***設施上的各種標牌、標誌應按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容貌標準和要求規範設置,不得亂擺設。第七條 禁止超時限張掛各種宣傳品。在第四條禁止區域外張掛的紙質宣傳品,其張掛期限不得超過3日,其他宣傳品不得超過10日(運動場、展銷會場、交易會場等場所內設置的宣傳品除外)。張掛者應按批準的期限張掛,到期自行拆除。第八條 禁止亂審批設置各種戶外宣傳品。戶外宣傳品的設置由市、區人民政府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統壹規劃。

有關部門和單位擅自審批設置戶外宣傳品的,其審批文件無效,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第九條 城管、城建、公安、工商、衛生、房管、園林等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城管監察隊,應按職責分工和市、區人民政府的統籌安排,加強戶外宣傳品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執法。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罰;也可由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委托城管監察隊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壹)警告;

(二)非經營活動的,對公民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有經營活動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對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清除或者代履行,其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第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宣傳品,是指各種臨時性張貼張掛塗寫的簡易宣傳品。其中戶外廣告還應按《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進行管理。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7年3月20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亂張貼亂掛亂塗寫戶外宣傳品的通告》(重府發〔1995〕86號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城區主幹道繁華窗口地區亂張掛戶外宣傳條橫幅的通知》(重府發〔1996〕51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