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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活動,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市容市貌的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業性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壹)利用道路、橋梁、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各類公***、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場地、建築物或空間設置發布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櫥窗、招牌、實物模型、布幅、汽球、彩旗、拱門、護欄等廣告,以及人體模特廣告;

(二)利用各種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或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發布的戶外廣告。第四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社會公眾。

戶外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書寫規範準確。第五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綜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管理的統壹布局和綜合協調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審查和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

規劃、城建。公安、環保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戶外廣告管理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堅持依法管理、文明執法,履行承諾,協調配合,為戶外廣告經營者提供優質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負有戶外廣告布局、審查、監督管理職能的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或者參與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也不得接受戶外廣告經營者的掛靠。第七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在其有效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拆除。第二章 戶外廣告的設置第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市容、工商、城建、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制定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定,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第九條 利用市政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取得。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會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利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的;

(三)利用樹木或者占用綠地的;

(四)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五)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六)跨越道路的(經批準的人行過街天橋、燈光隧道除外);

(七)利用違法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八)占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或者其他載體的。第十壹條 除省、市人民政府同意舉辦的臨時性大型活動外,禁止在反映城市風貌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城市廣場和建築施工現場設置布幅、汽球、彩旗等懸掛式廣告。

禁止設置懸掛式廣告的具體範圍,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和戶外廣告設施的所有者應當確保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和戶外廣告設施的牢固、安全,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和必要的維修、更新。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利益,需拆遷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及設施的,拆遷單位應當提前二十日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置者,並依法補償設置者的經濟損失。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申報和審查登記第十四條 經營戶外廣告,應當取得戶外廣告經營資質。

戶外廣告經營資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經營者提交的資質審查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對不同意的還應當說明理由。

未取得戶外廣告經營資質的,不得經營戶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