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的表決制度及各自決議的效力。
答案:(1) 大會實行壹國壹票制。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以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的2/3多數通過;其他問題的決議則以簡單多數通過。
大會主要是壹個審議和建議的機關,其通過的決議多是建議性的,無拘束力。
(2) 安理會每個理事國有壹個投票權。對於程序事項的決定,以9理事國的可決票表決之。對於非程序性事項的決定,則以9理事國的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表決之。這就是“大國壹致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只要有壹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決議就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因此而享有的特殊權力稱為否決權。否決權是安理會表決制度的核心。在實踐中,棄權不產生否決的效果,這是多年形成的慣例。安理會履行《聯合同憲章》職能所通過的決議有些是建議性的,無約束力。履行《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職能通過的執行性決議,則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