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管理辦法新規
壹、出租車誤工費賠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後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但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二、出租車司機的義務都有哪些
1、營運時攜帶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按照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規定著裝,儀表整潔;
2、保持車輛號牌齊全清晰,按照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規定及時更換坐椅套並定期消毒;
3、禮貌待客、文明服務、安全行車,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4、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調、音響,按規定使用對講通信設施;
5、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計價器和車載收費設施,按出租汽車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並按規定使用票據;
6、不得拒絕載客,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方式招攬他人同乘;
7、遵守停車場(站)、乘降點、返程搭載站點秩序,服從調度管理;
8、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9、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崗位培訓;
10、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客運服務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壹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