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修訂)
(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布 根據2009年1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第壹次修訂 根據2016年8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500項。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並予以公布。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
序號項 目 名 稱實 施 機 關1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2企業境外投資用匯數額審批(不涉及用匯來源、是否購匯以及購匯多少的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3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4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5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6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借款規模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7電力建設基金投資項目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8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9氰化鈉生產定點審批及進口許可證核發國家發展改革委10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11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12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13價格鑒證師註冊國家發展改革委14電力建設工程土建試驗室資質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15電力建設工程金屬試驗室資質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16煤炭出口經營許可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鐵道部、交通部、商務部、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17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18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教育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19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使用超出規定命名範圍的學校名稱審批教育部20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教育部21高等學校教授、副教授評審權審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23高等學校設置、調整管理權限範圍外的本科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和國家控制的其他專業審批教育部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24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教育部25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準教育部26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審批科技部衛生部27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國防科工委28核產品轉運及過境運輸審批國防科工委商務部29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國防科工委30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設施安全許可國防科工委31核電站建設消防設計、變更、驗收審批國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3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4外國人乘自備交通工具在華旅遊審批公安部35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6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7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8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9核電站實體保衛工程驗收國家原子能機構公安部40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軍工企業主管部門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41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