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算不算作弊
不屬於的。
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擴展資料: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的相關要求規定:
1、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2、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壹考點同壹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壹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百度百科-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