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未經丈夫允許打掉孩子違法嗎
不犯法。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不構成違法。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實,妻子自主人流是對自己身體的壹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壹種自由選擇。結婚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案例:張女士與王先生2010年相識相戀。2011年因王先生不想要孩子,而張女士執意要孩子,雙方產生分歧後分手。2012年張女士在醫院生育壹子,生育後壹直由張女士撫養,2017年,張女士到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王先生表示他本來就不同意生出孩子,是女方選擇讓這個孩子出生的,他不應該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問法網特邀律師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雙方的合意,女方單方決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生育的權利。女方單方面選擇生育子女,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
無論男方是否同意生育子女,只要子女出生,男方就有撫養的義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壹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如果因為生育問題致使雙方感情破裂,男方所提的離婚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男方因此而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或者在分割財產時對男方有所傾斜,由於沒有充分的 法律依據,法院壹般不會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