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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釋義: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對於應當引渡逮捕的被請求引渡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引渡監視居住措施。

釋義 本條是關於引渡逮捕的特殊規定。

引渡逮捕是引渡強制措施中壹項嚴厲的強制措施,它與引渡監視居住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上有著很大的區別,被采取引渡逮捕的被請求引渡人要收監執行,而被采取引渡監視居住的被請求引渡人則不必到監所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對引渡逮捕的條件作了規定,即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響引渡正常進行的,應當予以逮捕。但是考慮到現實中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壹律都規定必須逮捕,不利於保護被請求引渡人的合法權益,從人道主義出發,從維護人權方面出發,本條對應當予以引渡逮捕的規定了兩種特殊情況:(1)被請求引渡人患有嚴重疾病的;(2)被請求引渡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上述兩種情況法律規定可以采取引渡監視居住措施,而不必都予以引渡逮捕。這樣的目的同時也是有利於他們治療疾病或者有利於胎兒、嬰兒的發育、成長。這樣規定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是壹致的。

本條規定的“應當引渡逮捕的”,就是指符合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引渡逮捕條件的情況。它既包括公安機關對被請求引渡人已采取了引渡拘留強制措施的,也包括采取引渡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應當指出的是,這裏引渡逮捕中的兩種特殊情況的規定,法律沒有使用“應當或者必須采取引渡監視居住措施”,而是規定“可以采取引渡監視居住措施”。這樣規定是考慮到讓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對於有些應當引渡逮捕的,盡管其患有嚴重疾病,但可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或者具有其他影響引渡正常進行的情況,也可不采取引渡監視居住措施,予以引渡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