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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病歷溫濕度要求

檔案的保管國家有明確規定,並且要符合壹定的儲存條件,有利於檔案的長久保存。如國家檔案局關於檔案庫房溫濕度要求:溫度14~24℃, 夏季不大於24℃;相對濕度45%~60%,夏季不大於60%。在規定範圍內,溫、濕度每晝夜波動幅度要求溫度±2℃,相對濕度±5%。

各類技術用房溫濕度要求

用房名稱

溫度

相對濕度

裱糊室

18~28℃

50%~70%

保護技術試驗室

18~28℃

40%~60%

復印室

18~28℃

50%~65%

聲像室

20~25℃

50%~60%

閱覽室

18~28℃

磁帶庫

14~24℃

40%~60%

展覽廳

14~28℃

45%~60%

工作間(拍照、拷貝、校對、閱讀)

18~28℃

40%~60%

膠片庫 拷貝片

14~24℃

40%~60%

母片

13~15℃

35%~45%

《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章 溫濕度控制

第七條 檔案庫房(含膠片庫、磁帶庫)的溫度應控制在14~24℃,有設備的庫房日變化幅度不超過±2℃,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60%,有設備的庫房日變化幅度不超過±5%。

第八條 保存母片的膠片庫溫度應控制在13~15℃,相對濕度應控制在35%~45%。

第九條 各庫房及庫外應科學地安設溫濕度記錄儀表,潮濕地區應配備去濕機,專門庫房應安裝空調設備。

第十條 庫房內外溫濕度應定時測記,壹般每天兩次,掌握溫濕度變化情況,隨時予以控制調節,註意積累庫房溫濕度變化的資料,每年進行壹次綜合分析,以便掌握庫內外溫濕度變化規律,制定綜合管理計劃。

第十壹條 空調、去濕或增濕設備應定期檢修、保養。溫濕度記錄儀表應按設備要求定期校驗。

第十二條 檔案櫃架應與墻壁保持壹定距離(壹般櫃背與墻不小於10 cm,櫃側間距不小於60 cm),成行地垂直於有窗的墻面擺設,便於通風降濕。

第十三條 新建庫房竣工後,應經6~12個月幹燥方可將檔案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