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質病歷溫濕度要求
檔案的保管國家有明確規定,並且要符合壹定的儲存條件,有利於檔案的長久保存。如國家檔案局關於檔案庫房溫濕度要求:溫度14~24℃, 夏季不大於24℃;相對濕度45%~60%,夏季不大於60%。在規定範圍內,溫、濕度每晝夜波動幅度要求溫度±2℃,相對濕度±5%。
各類技術用房溫濕度要求
用房名稱
溫度
相對濕度
裱糊室
18~28℃
50%~70%
保護技術試驗室
18~28℃
40%~60%
復印室
18~28℃
50%~65%
聲像室
20~25℃
50%~60%
閱覽室
18~28℃
磁帶庫
14~24℃
40%~60%
展覽廳
14~28℃
45%~60%
工作間(拍照、拷貝、校對、閱讀)
18~28℃
40%~60%
膠片庫 拷貝片
14~24℃
40%~60%
母片
13~15℃
35%~45%
《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章 溫濕度控制
第七條 檔案庫房(含膠片庫、磁帶庫)的溫度應控制在14~24℃,有設備的庫房日變化幅度不超過±2℃,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60%,有設備的庫房日變化幅度不超過±5%。
第八條 保存母片的膠片庫溫度應控制在13~15℃,相對濕度應控制在35%~45%。
第九條 各庫房及庫外應科學地安設溫濕度記錄儀表,潮濕地區應配備去濕機,專門庫房應安裝空調設備。
第十條 庫房內外溫濕度應定時測記,壹般每天兩次,掌握溫濕度變化情況,隨時予以控制調節,註意積累庫房溫濕度變化的資料,每年進行壹次綜合分析,以便掌握庫內外溫濕度變化規律,制定綜合管理計劃。
第十壹條 空調、去濕或增濕設備應定期檢修、保養。溫濕度記錄儀表應按設備要求定期校驗。
第十二條 檔案櫃架應與墻壁保持壹定距離(壹般櫃背與墻不小於10 cm,櫃側間距不小於60 cm),成行地垂直於有窗的墻面擺設,便於通風降濕。
第十三條 新建庫房竣工後,應經6~12個月幹燥方可將檔案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