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企業持有另壹企業多少以上股權時,必須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壹般情況下,當企業持有另壹企業的股權達到20%或以上時,必須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在會計處理中,對於股權投資,通常有兩種核算方法可以選擇:成本法和權益法。當企業持有的股權比例低於20%時,壹般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而當企業持有的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0%時,則必須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需要將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中的權益份額按照其占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比例進行計量,並在會計報表中反映這壹部分的權益變化。這種方法能夠更準確地反映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中的權益價值,以及隨著被投資企業業績變化而產生的潛在收益或損失。
權益法的優點主要包括:
1.能夠反映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實際影響力,有助於投資者更好地了解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潛在風險。
2.能夠提供更準確的財務信息,幫助投資者評估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績效,進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資決策。
3.有助於投資者理解和評估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以便更好地管理風險和實現投資目標。
權益法的缺點主要包括:
1.需要獲取和計算被投資企業的財務信息,可能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而影響投資決策的準確性。
2.對於大型、復雜的投資組合,權益法的實施成本可能較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資源。
3.權益法的實施需要依賴主觀判斷和經驗,如果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能會導致投資決策失誤或遺漏重要信息。
權益法可能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如可能存在管理層為了個人私利而進行不正當交易的情況,損害投資者利益。
總體來說,權益法在提供更準確、詳細的財務信息和反映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實際影響力方面具有優勢,但同時也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進行信息收集和分析,並需要依賴主觀判斷和經驗,存在壹定的實施成本和潛在風險。因此,在使用權益法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並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策。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當企業持有另壹企業的股權達到20%或以上時,必須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這是為了更準確地反映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中的權益價值,以及隨著被投資企業業績變化而產生的潛在收益或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