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晚報的惡劣事件
2005年6月18日,南昌晚報在壹版刊發的導讀標題“深圳羅湖區女公安局長受賄被判15年”中,錯誤地配發任長霞同誌的照片,在社會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對南昌晚報發生的這壹重大政治性事故,江西省委、南昌市委領導高度重視,有關部門迅速對事故進行調查並作出嚴肅處理,南昌晚報在報紙發行中采取低價征訂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經核查,事實準確,證據確鑿。南昌晚報的行為違反了中央關於規範報刊發行秩序的有關精神和《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央宣傳部、國務院糾風辦和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開展規範報刊發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新出聯[2005]14號)精神和《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南昌晚報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1.5萬元。
同時,責令南昌晚報立即停止低價征訂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報紙的主管單位須在本處罰決定書下達後10日內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分別報省委宣傳部、省糾風辦和省新聞出版局。
報紙的主辦主管單位南昌日報社、中***南昌市委宣傳部要切實履行職責,督促報社立即糾正征訂發行銷售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杜絕報紙發行中的惡性競爭。否則,將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嚴肅處理責任人,直至追究報社負責人和主辦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