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臺灣的服貿協定
第壹條為了發展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
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
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
、
和
(以下簡稱
)。
第三條從事
,應當遵守法律、
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
和
第四條
是
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
人民政府
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
內的對臺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
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
,可以在其經營範圍內與臺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臺貿易。
第六條對臺
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
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壹的內容。
第七條對臺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
的,臺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
為臺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用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臺貿易的,應當通過在
或者澳門
登記註冊的
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
或者澳門
、轉運至臺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
、澳門
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臺貿易中涉及國家統壹、
或者
的商品,以及許可證、
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壹條對臺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
的規定,按照
征收關稅,並依法征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臺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
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
,提交中國的
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
,事後又未達成書面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
部、
發《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臺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
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