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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規定,設立信托應當具備的條件

信托法對信托設立所規定的條件主要有:

1、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從委托人方面看,信托目的使其通過設立信托所指明的基本目的。從受托人方面來看,信托目的是使其對信托財產應當行使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權的目的。在私益信托中,信托目的往往十分明確、具體。而在公益信托中,可能會出現表達較為抽象的信托目的。信托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可以為委托人所希望達到的各種目的而設立。但是,信托的設立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定。

2、設立信托,必須要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信托財產只能是實際所有的財產,將來可能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包含債務的財產也不能作為信托財產。可以成為信托標的的財產,不僅是實物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例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需要註意的是,人身權以及其他不獨立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不能作為信托的標的。

3、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設立。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

是,信托成立。采用其他書面形式是指隨著信托業務種類的增加,出現的壹些新的設立信托的書面形式。例如:以廣大投資者為對象的營業信托,以公布章程的形式或發售受益憑證的形式,將基金的發起、委托和受托

關系的確定以及收益事項綜合予以規定,從而形成集團信托。

設立信托,其書面文件中的法定記載事項有:

(壹)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四)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去的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書面文件中的任意記載事項有: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事項。

4、對於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應當進行補辦,不進行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