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多長時間解除
限制出境七日內時間解除。
公安局限制出境,等限制出鏡的情形消失後,壹般在七天內解除,並通知出入境機關。公安局限制出境,等限制出鏡的情形消失後,壹般在七天內解除,並通知出入境機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臺灣地區。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為保證民事案件的順利審理和將來有效裁判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申請,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得離境的壹種保全措施。
限制出境的情形如下: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2、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4、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5、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限制出境期限壹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級通報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由地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下的,由縣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期限屆滿後需繼續限制出境的,須於到期前壹個月內續報。到期不續報的自動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報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撤銷通報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壹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定的手續,經查驗準許,方可出境入境。
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