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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壹男子墜樓砸了路人,這屬於故意傷害罪嗎?

東莞壹位男子墜樓砸了路人,在我看來,這不屬於故意傷害罪。

2020年11月6日,在東莞石龍鎮發生了壹起男子墜樓砸中了路過的路人,導致2人全部死亡的事件。經過有關部門初步調查,事件大致是這樣:墜樓者刁某輝大概在11月6日12時30分許從該小區花園北門進入小區壹棟樓空房,據了解,該空房正在安裝天然氣設備,所以房門壹直處於打開狀態。後來該男子在13時16分許從該房子陽臺跳下,墮落時砸中了途經該處的正在收取快遞的快遞員張某龍,警方和醫護人員迅速趕往現場進行救助工作,但是事故現場兩人均搶救無效,最終兩人當場死亡。至於男子到底為什麽墜樓,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調查。而被砸中的這名快遞員,他也是非常?倒黴?了,碰上了這種事情。

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判定故意傷害罪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而墜樓者並非是故意傷害快遞員的身體健康,只是在不經意間順帶傷害了他,這不能說是故意傷害罪。其次,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墜樓者本身並沒有那個想法要傷害快遞員的身體健康,造成快遞員死亡也不是他想要看到的情況,所以不能由此判定他是故意傷害罪。

綜上所述,我認為該男子墜樓時砸到了路人,這不屬於故意傷害罪。因為其沒有故意傷害那個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