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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怎麽評

頒發獎章、勛章是軍隊的壹項重要獎勵制度,對於激發官兵的上進心和榮譽感,鼓舞士氣,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具有重要作用,歷來受到各國軍隊的重視。我軍頒發獎章始於土地革命戰爭時期。1933年7月9日,為適應紅軍正規化作戰,獎勵在對敵鬥爭中有特殊功績的紅軍官兵,中華蘇維埃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發布命令,提出在"八壹"建軍紀念日,頒發紅星獎章。紅星獎章按其功績大小,分為壹、二、三等。按照規定,壹等發給"領導全部或壹部革命戰爭之進展而有特殊功績的"人員;二等發給"在某壹戰役當中曾經轉移戰局而獲得偉大勝利的"人員;三等發給"經常表現英勇堅決的"人員。紅星獎章只在1933年和1934年"八壹"建軍節時頒發過兩次,後來因紅軍長征,形勢發生了變化,紅星獎章沒再繼續頒發。朱德、周恩來、彭德懷等榮獲壹等紅星獎章;陳毅、張雲逸、羅瑞卿、肖克、何長工、羅炳輝等34人獲二等紅星獎章;王震、楊得誌、程子華、楊勇、蘇振華、李天佑、鐘赤兵等53人獲三等紅星獎章(另據有關資料顯示,在此之前,中央蘇區還頒發過"紅旗章",這是土地革命時期標誌最高榮譽的壹種獎章,由中央工農民主政府(中華蘇維埃***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制定頒發。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瑞金召開的中華蘇維埃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曾授予方誌敏紅旗章。1932年12月4日,在紀念寧都暴動時頒發過紅旗章。由於紅旗章是由政府制定和頒發的,而且也不僅僅授予軍隊人員,因此,嚴格地講,不應算軍隊的獎章)。

除了全軍性的紅星獎章,紅軍各部隊還頒發過壹些獎章,以獎勵作戰有功的紅軍指戰員。如紅二方面軍"特級優勝獎章",紅四方面軍三十軍"戰士獎章",紅四軍第三縱隊獎章,紅軍等十七師"英勇的模範獎章"等。此外,土地革命時期,紅軍還頒發過多種紀念章,以紀念某壹重大戰役、事件。1928年頒發的"北伐成功退伍紀念章"是我軍建軍後頒發的第壹枚紀念章。其它如"東江暴動紀念章"、"閩浙贛邊區堅持鬥爭紀念章"、"紅軍十周年紀念章"等。

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各戰區部隊分別頒發過數百種獎章和紀念章。抗日戰爭時期,八路軍、新四軍和各抗日根據地的部隊,開展了以戰鬥、生產和做群眾工作為主要內容的評選英雄模範活動。中***七大準備委員會制定的《抗戰三周年八路軍、新四軍獎勵條例(草案)》規定,為抗日有功人員頒發壹、二、三等獎章。各部隊頒發的獎章如晉察冀軍區"鐵軍前衛獎章",冀中軍區"五壹獎章",冀晉軍區"星旗勛章"和"紅旗獎章",留守兵團獎章,抗大七分校"勞動英雄獎章"等等。抗日戰爭時期,八路軍、新四軍各部隊頒發過多種紀念章,如八路軍"榮譽戰士紀念章",山西新軍"決死隊四周年紀念章","抗大三周年紀念章","抗大五周年紀念章"等。抗日戰爭結束時,我軍許多部隊都頒發了紀念章,如冀魯豫八分區"抗戰八年紀念章",遼東軍區"抗戰勝利紀念章"等。

解放戰爭時期,我軍廣泛開展了立功運動,湧現出成千上萬的英雄模範。

由於這壹時期經濟條件有所改善,為表彰獎勵英雄模範,我軍各部隊頒發了較抗日戰爭時期更多的獎章。如晉察冀軍區"大功獎章"、"特功獎章",察哈爾軍區"紅星英雄獎章",東北民主聯軍(後東北人民解放軍)"英雄獎章"、"模範獎章"、"勇敢獎章"、"毛澤東獎章"、"朱德獎章"、"炮兵英雄獎章",華東野戰軍"人民英雄獎章",華東人民解放軍"壹等功獎章",冀魯豫軍區"人民功臣獎章",太行軍區"殺敵英雄獎章",第十四軍"模範黨員獎章","臨汾旅功臣獎章",第十六軍"渡江戰鬥英雄獎章"、"渡江水上英雄獎章"、"解放西南人民功臣獎章",第十八軍"人民功臣獎章"等等。

解放戰爭時期,許多軍區和野戰軍為紀念戰役勝利和作戰區域解放,都曾頒發過紀念章。如1948年第四野戰軍暨東北軍區"解放東北紀念章",1949年華東軍區"淮海戰役勝利紀念章"、"渡江勝利紀念章",第六十軍"解放太原紀念章",西南軍區"解放西南勝利紀念章",1950年華北軍區"華北解放紀念章",湘西軍區"湘西剿匪勝利紀念章",西北軍政委員會"解放西北紀念章",中南軍區暨第四野戰軍"解放海南島紀念章",中南軍政委員會"解放華中南紀念章"等。

革命戰爭時期,由於處於戰爭環境,我軍頒發和制作獎章、紀念章沒有統壹的規定。頒發獎章壹般為師以上部隊,但最低也有團壹級部隊,如華東野戰軍三縱七師二十壹團"英雄模範大會獎章"。獎章的材質也不壹樣,紅軍時期,雖然條件艱苦,但是仍重視獎章的質量,如壹、二、三等"紅星獎章"分別為金、銀、銅質,紅二方面軍"特級優勝獎章"、贛東北省革命軍事委員會"努力獎章"、公略縣軍事部"領導壹排的先鋒牌獎章"等均為銀質。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我軍獎章多為銀質和銅質。解放戰爭後期,隨著解放區的不斷擴大,我軍的物質條件大大改善,獎章的材質和形制也較以前講究。特別是解放了許多大中工業城市的東北解放軍獎章種類和質量,在全軍居領先地位。

中華人民***和國建立後,我軍頒發獎章逐步走向統壹。建國初期,各部隊頒發了多種獎章,如西南軍區的"英模獎章"、第十六軍的"執行政策模範獎章"、川南軍區的"英雄獎章"、中國人民誌願軍的"抗美援朝戰鬥英雄獎章"、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頒發的"勞模獎章"等。1952年1月21日,為加強對立功創模運動的領導,統壹全軍的獎勵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確定在中央人民政府頒發全國性的勛章、獎章前,先統壹制發戰功獎章、榮譽獎章和英雄紀念章、模範紀念章,分別授予立有各種不同功績和評選為英雄模範的人員。1963年9月2日,解放軍總政治部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規定了授予立功獎章或英雄(模範)獎章的等級、標準、批準權限和評功、獎勵辦法。1975年11月起,中央軍委歷次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對獎勵項目、標準、批準權限和實施辦法,都有明確的統壹的規定。1979年3月23日、10月20日,經中央軍委批準,總政治部分別對戰時和平時授予獎章作了統壹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獎章分為英雄模範獎章和立功獎章兩類,由總政治部統壹制作。英雄模範獎章分壹級、二級兩種;立功獎章分壹、二、三等功獎章三種。獎章頒發的範圍和辦法是:凡中央軍委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個人,頒發壹級英雄模範獎章,其獎章由中央軍委委托軍區、軍種、兵種首長授予;由軍區、軍種、兵種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個人,頒發二級英雄模範獎章,其獎章由軍區、軍種、兵種首長或軍區、軍種、兵種首長委托下壹級首長授予;立壹、二、三等功的個人,分別頒發壹、二、三等功獎章,其獎章由批準單位的部隊首長或委托下壹級部隊的首長授予,獲得英雄模範獎章或立功獎章者,均發給總政治部統壹印制的獎章證書。獎章壹律佩戴於軍上衣左上方,平時只佩戴略章,逢集會或重大節日佩戴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