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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榮譽稱號由其獲獎者終身享有對嗎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規定被撤銷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第十三條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規定被撤銷的除外。

第十四條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按照規定佩帶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妥善保管勛章、獎章及證書。

第十五條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其獲得的勛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六條 生前作出突出貢獻符合本法規定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條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後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珍視並保持國家給予的榮譽,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自覺維護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