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股票和股票上市的區別
法律分析:1、含義上的區別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
首發上市,指壹家企業第壹次將它的 股份向公眾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向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投行進行銷售。
2、上市條件的區別
股票上市條件: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5%。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首發上市條件:發行人應當具備壹定的盈利能力;發行人應當具有壹定規模和存續時間;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 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壹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壹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壹)項、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