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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 不賠償案例

法律分析:2010年,蘋果向法院請求判決“iPad”商標權的所有權,並向深圳唯冠索賠相關費用。該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並於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並由蘋果方承單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