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益在法律上有什麽區別
1、定義不同。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壹種力量;權益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2、應用場所不同。權利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系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壹個內容;權益在企業、社會中應用廣泛。
指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或者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滿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權利是壹個法律概念,壹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
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壹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壹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壹,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系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壹個內容。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壹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壹,法律規範的關鍵詞。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益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會計學上指資產。屬於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權益,屬於債權人的權益叫做債權人權益。兩者總稱為權益。
定義不同:權益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所說權益。會計學上指資產。屬於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權益,屬於債權人的權益叫做債權人權益。兩者總稱為權益。權利是指: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任何人壹方面應該進行壹定的價值付出,另壹方面又應該得到壹定的價值回報。範圍不同:權益包括權利和利益範圍更廣,而權利只是價值的付出與回報,至於利益是否獲得就未定。
權利是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做什麽或不做什麽以及要求他人做什麽或不做什麽的能力。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除法律規定剝奪的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公民除外,任何公民的權利都受法律同等保護。但是,公民行使權利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得損害他人、社會、國家、集體的利益和權利,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權利不再受保護。
權益是權利和利益的結合體,是法律概念。合法權益受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民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註意公民在維護合法權益時,要運用法律武器,采用合法方式,而不能用非法方式,否則自己的權益不僅得不到維護,反而使自己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權力”包含“權”和“力量”的意思,是相對於國家、人民而言;“權利”包括“權”和“利益”的意思,是相對於公民而言。如“人民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力”,應該用“權力”而不該用“權利”。“權力”與“責任”相對,“權利”與“義務”相對。權利和權益又是密不可分的,權利是前提,而權益是結果,沒有權利談不上權益,不能維護權益,權利也是空洞的。
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壹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
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著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