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日本、英國、法國、俄國的政治體制
特點是,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是分立的。在總統制下,總統是行政首長,直接任命並領導內閣,總統不向國會負責,也無權解散國會。另壹方面,國會也不能迫使總統及其內閣辭職;只有當總統及其政府高官違反憲法或瀆職、失職時,國會才能對其進行彈劾。在西方主要國家中,雖然有總統的國家有多個(如德國、意大利等國都有總統,但只是虛職,總理是政府首長),但屬於總統制國家的只有美國。由於總統是政黨政治推選的代表,實質上政黨政治也是美國總統制的幕後之手。
日本:
日本實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為國家象征,無權參與國政。國會是最高權力和唯壹立法機關,分眾議院和參議院。眾議院擁有480個議席,議員任期4年。參議院有242個議席,議員任期6年,每3年改選壹半,不能中途解散。
國會作為立法機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唯壹的立法部門,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兩院分別由選舉產生的議員所組成。國會的權限如下:提名內閣總理大臣,作出對內閣不信任的決議,表決法律草案,決定預算,承認條約,對法官的彈劾審判,提議修改憲法等。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由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內閣行使的有關行政權對國會負有***同責任。內閣除了處理壹般行政事務以外,還要執行法律、處理外交關系、締結條約、編制預算、制定政令。內閣總理大臣享有國務大臣的任免權,以保持內閣的統壹。
司法部門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簡易法院)組成。所有的法官都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最高法院院長根據內閣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內閣任命。法院有權認定壹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憲法。
英國:
英國是壹個單壹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的政府體系(即所謂威斯敏斯特體系)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等國。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
英國的國家元首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目前為伊麗莎白二世。實際上,女王只擁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權力的形式受到慣例與民意的約束。但是君主基本上還是可以行使三個重要的權利:被咨詢的權利、提供意見的權利和警告的權利。壹個君主在位的時間越長,經驗與學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而這種君主與內閣之間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會議中進行的。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現任首相托尼·布萊爾於1997年5月2日起執政),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君臨國會”(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國的國家主權。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政府”或“國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壹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壹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壹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壹個穩定的政府。但是壹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壹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有時為了保持政府不垮臺必須訴諸極端的措施,例如將生病的議員“擡進”(wheeling in)議會投票來確保取得多數。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臺,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壹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壹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壹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壹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議會中壹般都會有壹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采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占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壹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壹個政黨占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壹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壹名議員“組成壹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1,這時壹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壹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後壹種情況只在戰爭時期出現過。需要註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壹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
上議院曾經是壹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是目前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現在的上議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的議員(所謂終身貴族,即他們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後代)。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1年。壹般而言政府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以節省時間,並避免發生兩院沖突的窘境。
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上議院議員(法律議員,Law Lords)擁有司法仲裁權。
法國:法國政治體制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5年(根據全民公決結果,2000年6月改為5年,之前是7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準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不經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總統擁有“根據形勢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權。在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或空缺時,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準宣戰等權力。
國民議會***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采用兩輪多數直接投票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321席,參議員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以省為單位,由國民議會和地方各級議會議員組成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
1995年7月31日,法國議會通過了壹項憲法修正案。這項法案使總統有權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來解決經濟和社會問題。法國總統在政府或參議院、國民議會的建議下,可將所有事關公***權力組織、法國經濟或社會政策的改革方案交由公民投票表決。
總統府——愛麗舍宮,總理府——馬蒂尼翁宮,國民議會——波旁宮。
外交:法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歐盟創始國及重要成員、北約成員(但不參加北約軍事壹體化機構)。自1958年建立法蘭西第五***和國以來,歷屆政府基本沿襲戴高樂制定的獨立自主外交政策,維護民族獨立。歐盟是法國外交的立足之本。法國致力於推動歐洲建設,將歐盟建設成真正獨立壹極,發揮法國在其中的核心作用;推動多極化,發展、加強歐亞等區域間合作;在大國間左右逢源,爭取有利地位;保持並發展與非洲國家的傳統關系,推動發達國家增加對非援助;積極參與中東和平進程及有關熱點事務;加強同亞洲、拉美的政治、經濟關系。
俄國:
蘇聯的政治體制的形成有壹個相當長的時期。它對國際***產主義運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寧對於革命勝利之後如何建設社會主義國家只是有過大致的想法。
十月革命後,為了戰勝國內叛亂和國外幹涉,蘇維埃政權在經濟體制中建立垂直領導的行政體制,而政治上則盡可能地集中權力,從人民直接參與轉變為黨管國家,從多黨合作轉為壹黨專政,黨中央的權力集中到中央政治局。局勢平穩之後,列寧又主持提出了新經濟政策,允許壹定範圍的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存在。與此同時,還在黨內采取了壹些措施健全黨內的民主生活制度。
列寧逝世後,蘇***黨內產生了壹系列的政治鬥爭,壹直到20年代末斯大林獲得勝利為止。在斯大林任蘇聯領袖期間,他公開拋棄了新經濟政策,而提出了壹國建成社會主義的的理論,並制定了國家工業化和農業集體化的方針。在這些政策中,不僅要消除私有制和市場的影響,而且要進壹步地加強中央計劃的重要性。另壹方面,在政治上,列寧晚年重視黨內民主的作法被忽視,斯大林表現出個人專斷的作風,對黨內持不同意見的同誌加以打擊,形成了自己的絕對權威。1936年,蘇聯通過新憲法,將政治經濟上的這些模式合法化。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蘇聯在反法西斯戰爭中的勝利,其國際地位和影響力大大地提高了。而且世界上又出現了壹大批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些新出現的國家大多數都照搬蘇聯的經驗,而蘇聯又樂於擺大黨大國的架子,把蘇聯模式當做是社會主義的唯壹正確模式,強加於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從而使得蘇聯模式在世界範圍內推廣,成為當代社會主義實踐的唯壹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