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危機時刻 產婦的生死誰來決定?
導讀:生孩子存在壹定的風險,在危急時刻,產婦和胎兒的生命安全不但交給醫生的手中,還有壹部分拿捏在家屬手中,湘潭產婦死亡的例子更說說明了這種狀況的殘酷,到時面對產婦和胎兒的生死,誰有權力決定保大人還是保孩子?
保大人,保孩子,誰有權利?
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
最要緊救回大人
天津的壹個產婦在生產時突然昏迷並且大出血,被緊急送去了手術室。在產婦昏迷以後,醫生讓家人簽了壹份“保大人還是小孩”的協議,家人壹致同意“保大人”。他們還跟醫生強調最緊是救回大人,最後,大人孩子母子平安!
保孩子,母親不幸喪生
上海的壹個產婦突然難產,情況很緊急,但是丈夫在外地出差,女方的父母是外地人,立刻往上海趕,也需要大概4、5個小時,當時,醫生立即通知了男方,還有女方父母。醫院需要在1個小時內立即簽字做手術,否則母子都保不了。當時在醫院的只有男方父母,醫生問男方父母“保孩子還是保大人?”男方父母在未通知男方和女方父母的情況下,選擇了“保孩子”,結果,這位母親不幸沒有下來手術臺,而她的孩子保下來了。
誰有權利簽署“手術同意書”?
醫生:母親安全原則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遇到危及母親生命的緊急情況,短時間內又無法與產婦家屬取得意見統壹,大多數醫生都會本著最大限度保障“母親安全”的原則進行處理。
產婦:讓別人決定自己生命權不合理
大多數產婦相信自己的丈夫會選擇“保大人”,萬壹做丈夫的“傳宗接代”私心重或夫妻感情不好,或者產婦昏迷而直系親屬不在身邊,在生產難產到時讓別人來決定自己的命運就是對女性權益的踐踏,這樣既不合理也很可怕。
醫院:為避免醫患糾紛需按章行事
依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2年9月1 日施行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對須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由其近親屬簽字。”其目的是為了確保醫療質量、防範醫療事故,在產婦昏迷的情況下只能讓其家屬簽字。
專家支招——提前進行術前公證
對高危產婦進行術前的公證是較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這樣既可以滿足產婦的知情權,又能夠消除醫務人員的後顧之憂,使雙方***同承擔責任和風險。采取術前公證既有利於解決醫患關系緊張情況,也不用再將產婦的生命系於丈夫的壹念之差。
需要提醒待產的孕爸孕媽,最好把這種決策提前商定好,在產婦身體、精神狀態較好的情況下簽署知情同意書。
網友有話說
我是個孩子的爸爸,遇到這種問題,當然最想的是母子平安,如果不行,我肯定選擇“保大人”,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嘛。(吉林 王先生)
我姐姐的產房室友就遇到這種事,醫生問“保大人”還是“保孩子”時,我看那個先生直接說“保孩子”,我們都很生氣,也很為孩子媽媽感到不值。(鄭州 粉紅兔子)
丈夫沒有權利決定要“保大人”還是“保孩子”,我還是別人的孩子呢,這樣的選擇由別人來做,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