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條約主要內容及歷史意義介紹
《天津條約》是清鹹豐八年(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主要包括《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中英天津條約》和《中法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主要內容
《中俄天津條約》
1、俄國得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臺灣(臺南)、瓊州等七處口岸通商,若他國再有在沿海增開口岸,準俄國壹律照辦。
2、俄國得在中國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並派兵船在這些口岸停泊。
3、俄國東正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
4、中俄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
5、日後中國若給予其他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壹律享受。
《中美天津條約》
1、清政府倘準許其他國家公使駐北京,應準美國壹律照辦。
2、增開潮州、臺灣(臺南)為通商口岸。
3、耶穌教教士得自由傳教。
4、擴大片面的最惠國待遇,即清政府給其他國家的特權,“無論關涉船只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國得“壹體均沾”。
5、確定領事裁判權。
《中英天津條約》
1、英國公使得住北京,並在通商各口設領事官;增開牛莊、登州、臺南、淡水、潮州、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
2、耶穌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傳教。
3、英國人得住內地遊歷、通商。
4、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中英兩國派員在上海舉行會議,修改關稅稅則。
6、中國給英國賠款銀四百萬兩。
7、確定領事裁判權和片面的最惠國待遇。
《中法天津條約》
1、法國公使得住北京。
2、增開瓊州、潮州、臺灣(臺南)、淡水、登州、南京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登州口岸設在煙臺,潮州口岸設在汕頭),並在各口設領事官。
3、天主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法國人得往內地遊歷。
4、凡中國與各國議定的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法國都可“均沾”。
5、法國兵船可以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停泊。
6、中國給法國賠款銀二百萬兩。
《中英通商章程》
1、海關聘用英人。
2、海關對進出口貨壹律按時價值百抽五征稅。
3、洋貨運銷內地,只納子口稅百分之二點五,不再納厘金稅。
4、允許鴉片進口,每百斤納進口稅三十兩。從此,鴉片公開輸入,外貨充斥中國市場。
《天津條約》歷史意義《天津條約》是對中國主權的又壹次嚴重的破壞,使俄、美、英、法獲得了壹系列侵略特權。它為英國通過其駐華使領人員對中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響提供了條件,並使得英國資本主義的侵略勢力擴展到了華南、長江流域和東北,更加靠近出口貨物的產地和進口貨物的行銷地,從而更加有利於其向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中國的原料,對中國社會經濟造成巨大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