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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法律主觀:

禁毒法明確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此規定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七十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