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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綜合治理考核,完善道路交通設施,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推進智能化交通建設。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裝備、交通事故處理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市財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理。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提高本單位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第七條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務質量,加強交通警察隊伍建設,確保執法公正、規範、文明、高效。第八條 公安交管部門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誌願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交通肇事行為進行舉報。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對舉報內容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十條 機動車經公安交管部門註冊登記後,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放置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依法扣留機動車;被扣留機動車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將該車拖移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拖車及檢測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十壹條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未依法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其新增機動車註冊或者轉移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禁止機動車安裝、使用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或者妨礙交通安全的照明、音響、鏡面反光遮陽膜等裝置和材料。

禁止擅自對機動車加長、加寬、加高以及對座椅數量等內部結構進行改變。第十三條 下列機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保持記錄儀正常運行,並與相關道路運輸車輛監控平臺實時連通:

(壹)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渣土運輸車、水泥攪拌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

(二)不在本市註冊登記但在本市作業的渣土運輸車、水泥攪拌車。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準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其中最高車速、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蓄電池標稱電壓和外廓尺寸應當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的技術指標,且具備人力騎行功能。未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編制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合格目錄,並向社會適時公布。第十五條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禁止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號牌、登記證、行駛證。

禁止改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外形結構、主要技術參數或者加裝遮陽傘、頂篷、座椅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