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 成都房產稅如何征收標準
1、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2、征收標準
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壹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壹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余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成都房產稅有什麽具體規定?
1、房產稅規定:房產稅征收對象有:產權屬國家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2、成都房屋產權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成都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3、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成都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產權屬於集體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