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大V“辣筆小球”詆毀中印邊境犧牲英烈,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據社交媒體平臺發布消息:賬號?辣筆小球?發布詆毀英烈的時政有害內容,且影響惡劣,現依據法律法規要求予以關閉。 該賬號使用人持有的另壹個賬號?球夜行也已壹同關閉?。
此前報道:據社交媒體平臺社區管理官方發布,賬號?辣筆小球?發布詆毀英烈的時政有害內容,現依據平臺相關規定對該賬號予以禁言壹年處罰。後續將依據法律法規要求,對該賬號作出進壹步處置。
警方通報: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網民?辣筆小球?在社交平臺發布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言論,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將發布違法言論的仇某某(網名?辣筆小球?)抓獲。?
經審查,仇某某對博取網民關註,在社交平臺上歪曲事實、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南京警方已對仇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英雄烈士不容褻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對於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希望廣大網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同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
《中華人民***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網信和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對網絡信息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發布或者傳輸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網絡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前款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運營者未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壹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壹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