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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禁止協議簽訂的目的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競業限制的範圍在於禁止勞動者到新單位生產或者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或者自己開業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協議壹定要簽嗎

競業限制協議不壹定要簽字。用人單位和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必須協商才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是,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