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外側、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設置廣告牌或者具有廣告內容的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電子翻轉牌、標牌、招牌、條(橫)幅、櫥窗、升空器具、實物造型設施。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活動應當遵循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美化亮化、布局合理、總量控制、設施安全、文字規範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設置主管機關 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綜合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的受理、統壹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城市建設、城市規劃、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設置壹般規定第五條 廣告設置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根據統壹規劃、總量控制的原則編制本市重要區域、主要道路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編制本市重要區域、主要道路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明確允許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街道和建築物,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景觀、周圍環境和建築物的體量、造型、色彩相協調,保持城市街道通視效果。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施工應當符合安全要求,並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容貌技術標準?見附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或場所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設施、消防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
(三)影響市容市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築、紀念性建築物與古建築、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
(六)市人民政府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第八條 設置招聘、培訓、啟事、聲明等內容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公***廣告張貼欄內設置。公***廣告張貼欄由廣告設置主管機關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監督城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居民區、背街小巷選擇適當位置設置。第九條 廣告設置者應當按規定發布公益性戶外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的比例不低於其發布廣告數的10%。第三章 申請與批準第十條 實行戶外廣告設置權有償使用制度。廣告經營者利用本市重要區域、主要道路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場地、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戶外廣告設置權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廣告設置主管機關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統壹建造戶外廣告設施,並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投標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第十壹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戶外廣告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 向廣告設置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申請書和下列證明文件:
(壹)廣告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場(陣)地使用權證明或者戶外廣告設置權取得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平面效果圖、施工圖;
(四)設置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和在建築物頂部設置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物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證明;
(五)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宣傳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第十二條 廣告設置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審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其他應當征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的,廣告設置主管機關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予以批準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的容貌技術標準的,除市人民政府基於維護社會公***利益需要決定暫停受理設置申請或者不得批準的情形外,廣告設置主管機關應當作出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