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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領導機關的構成包括

國家安全領導機關的構成包括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具體包括:

1、除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擔任正、副組長外,成員壹般包括負責涉外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或國務委員,外交部、國防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商務部、港澳辦、僑辦、新聞辦的負責人,以及中宣部、中聯部的部長,總參謀部的高級將領等。

2、中***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是中***中央跨機構的外事工作委員會,由多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除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擔任正、副組長外,成員壹般包括負責涉外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或國務委員,外交部、國防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商務部、港澳辦、僑辦、新聞辦的負責人,以及中宣部、中聯部的部長,總參謀部的高級將領等。

3、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兩塊牌子,壹套機構,屬中央直屬機關工作機構。中***中央外事辦公室,也稱國務院外事辦公室,是中***中央直屬機構。

4、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兩塊牌子,壹套機構,屬中央直屬機關工作機構。中***中央外事辦公室,也稱國務院外事辦公室,是中***中央直屬機構。

對國際形勢和執行外交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外事管理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承辦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和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催辦會議決定事項,承辦外事協調工作。

代黨中央擬定和修訂外事工作的某些全國性規定,審核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重要外事規定。辦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的有關重要外事問題的請示、報告。承辦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