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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的審判過程

壹審詳情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審理認定以下事實:2003年8月,被告人吳英開辦東陽吳寧貴族美容美體沙龍;2005年3月,吳英開始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向徐某、俞某、唐某等人高息集資,於2006年4月成立東陽本色商貿有限公司,而實際上此時的吳英已負債1400余萬元。為了能夠獲取更多的錢財,吳英用騙來的5000萬元註資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接著又以同樣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間,先後成立東陽開發區本色汽車美容店、東陽開發區布蘭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廣告有限公司、東陽本色洗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東陽本色電腦網絡有限公司、東陽本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婚慶服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個公司,並組建本色控股集團,子公司包括本色廣告、酒店管理、洗業管理、電腦網絡、婚慶、裝飾材料、物流等。公司股東工商登記均為吳英及其妹,但是其妹並未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所以,實際上就是吳英壹個人的公司。吳英用集資詐騙款虛假註冊成立上述眾多公司後,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但吳英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以騙取更多的社會資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支付高額中間費為手段,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先後從林某、楊某等11人處非法集資77339.5萬元,用於償還集資款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汽車及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尚有38426.5萬元無法歸還。

此外,吳英還用集資詐騙所得資金購買的房產於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某、宋某等人抵押借款***計6619萬元,案發前僅歸還1000萬元,尚欠5619萬元。因公司裝修、進貨、發售洗衣卡、洗車卡等,由相關單位和個人向公安機關申報債權總計2034余萬元。2006年10月,吳英以做珠寶生意為名從方某處購進標價12037萬元的珠寶,僅支付貨款2381萬元,其中大部分珠寶被吳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英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二審詳情

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註冊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實際騙取3.8億余元,盡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余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我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壹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壹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死刑復核及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後認為,第壹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壹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減為無期徒刑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壹案,當庭作出裁定:將吳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罪犯吳英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部分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吳英的部分親屬參加了旁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監獄分別指派警官出庭執行職務,吳英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並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查明:吳英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經教育能認罪悔罪,服從管教,無違規扣分;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學習,自覺參加生產勞動,確有悔改表現。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吳英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沒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確有悔改表現,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父親失聯 代理人被控

2014年7月29日晚吳英父親吳永正手機關機,已與家人失去聯系。而吳英案代理人藺文財29日下午四點計劃由太原飛往哈爾濱,但未登機,手機關機,已被東陽市警方控制。

經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調查,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14年7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吳英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於2014年7月3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8月14日,吳英又壹份“回避申請書”被代理律師朱建偉帶出看守所,並向東陽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遞呈,要求東陽公安局整體回避吳永正等人涉嫌“誣告、陷害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壹案。

2014年8月18日晚間,吳英父親吳永正已經移交到金華看守所關押,而吳案委托代理人藺文財則無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