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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落實,舊的生育政策就廢除嗎

二胎之前違反計劃生育的,按計劃生育要求處理。被罰的社會撫養金也不會取消。

也就是說,二胎政策是生效之日之後才算的,本來就沒有往前追認補償的道理。

民法典取消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條文,這是否意味著計劃生育已經告別歷史舞臺,以後可以隨便生育了呢?我們要對以下兩個問題作出判斷。

1.生育權是否應進行限制?

答案是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但法律沒有賦予公民任何壹項絕對的權利,權利主體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20世紀80年代,我國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匱乏,若不實行計劃生育,物質生產趕不上人口生產的速度,會造成資源過度消耗,從而引發壹系列的社會問題。

40余年來,改革開放的迅猛發展對進壹步完善人口結構、產業結構提出了更高要求,放開二孩政策有效緩解了人口老齡化帶來的不利影響。但要平衡好人口質量和人口數量的關系,讓社會公***服務設施與人口狀況相適應,仍需要有科學合理的限制生育權政策。壹方面,國家立法機關應全面了解公民的生育利益需求,完善生育權的法律體系和救濟途徑;另壹方面,公民在行使生育權的過程中,要協調好生育權與社會公***利益的關系,履行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斷提高人口質量和人口素質,以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

2.民法典取消計劃生育條文是否等同於任意生育?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取消計劃生育條文,主要是因為關於計劃生育的內容已在《憲法》中作了明確規定。《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第49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89條、第107條分別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可見,從基本國策到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再到國家機構的職權規定都可以表明:雖然生育權是民事權利,但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屬於行政法領域,不屬於民法典調整範圍。

同時,2015年最新修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同的責任”與第18條“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在同壹法律中出現並不沖突。計劃生育不等於壹孩制,究竟是二孩制、三孩制還是任意放開政策,不會以民法典取消計劃生育條文的形式默示改變。 在我國憲法框架內,計劃生育作為限制生育權的制度如何轉型,即由經濟主義生育政策向經濟與社會兼顧主義生育政策轉型,應由全國人大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修改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