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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堯海的社會人士觀點

“如果把所有‘換偶’的人都抓起來,社會要大亂”

“據我所知,發達國家都沒有聚眾淫亂罪。”中國社科院學者李銀河是我國最好研究聚眾淫亂罪的專家,她告訴記者,國內最早的壹次換偶案發生在80年代。

“四對中年夫婦,知識分子,發生了換偶。為首的槍斃了,然後有壹個無期徒刑,還有壹個15年徒刑。”

李銀河表示,90年代後,換偶慢慢變成在社會普遍開來。

她提醒記者,“馬堯海及明天受審的同好們,並不是中國僅有的22名‘換偶’愛好者,光‘幸福村’(國內最大夫妻交友網站)就有36萬名註冊用戶,如果把所有換偶的人都抓起來判刑的話,社會要大亂了。”

李銀河認為,馬堯海案的意義,是展示了壹個“公權力能夠幹涉私人生活到什麽程度”的樣本。“人有不同的性傾向,公權力能不能管到這個事情上去?性的表達 方式是很多元的,這個界限在於有沒有受害人。比如強奸,絕對不可以,但是如果沒有受害人,那就是公權力止步的地方,那就是公民自己的隱私了。” 譚啟剛:馬堯海教授等人是否符合聚眾淫亂罪的探討

從上述關於該罪相關感念中,馬堯海教授曾參加18次的換妻活動,並與多名人員壹***參與,在構成要件的人數方面是毋庸置疑的。

但有兩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1、無視社會善良的風俗習慣習尚的標準。對於此,目前國家沒有對社會善良風俗進行壹個系統性的規定或總結。那什麽情況下,才是無視社會善良風俗呢?是以原始社會中的大雜居呢?還是中國傳統以來的儒家道德思想呢?還是以目前全國人民進行壹個社會調查,總結壹個作為定性定量的標準呢?顯然,對於無視社會善良風俗中的“社會善良風俗”沒有壹定的特定標準。

2、侵害社會公***秩序,嚴重地傷害周圍群眾道德感的界定。假如馬堯海教授以及相關參與的人員在非公開場合下,發生的多人性行為,是否能侵害到社會公***秩序呢?有部分人士認為“聚眾淫亂的行為是否發生在私人場所並不是認定罪與非罪的構成要素。只要有聚眾人淫亂的行為,並且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的,就構成犯罪,而不論行為的發生地是公***場合還是私人處所”②。但我想強調壹個觀點,馬堯海教授等人並非在公***場所公然進行多人性行為,而是在自己住所或特定的隱蔽場合進行,這樣,公眾除非是在偷窺的情況下,是沒有可能得知他們在進行類似的行為的。當然,假如馬堯海教授等人公然的進行,或者在鬧市中酒店拉開了窗簾或打開房門,又或者眾人在進行性行為時候發生的淫亂噪音過大,明顯讓周圍的人群受影響的。除此以外的情形,我認為根本不能侵害到社會公***秩序和嚴重的傷害周圍群眾的道德感。所以對馬堯海教授等人的行為根本侵害到聚眾淫亂罪的犯罪客體。所以,也不應該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