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箱單的格式是怎樣的?
裝箱單(PackingList):在中文“裝箱單”上方的空白處填寫出單人的中文名稱地址,“裝箱單”下方的英文可根據要求自行變換。 出單方(Issuer):出單人的名稱與地址。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此欄應與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壹致。 受單方(To):受單方的名稱與地址。多數情況下填寫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並與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保持壹致。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不填,或填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關人)。 發票號(Invoice No.):填發票號碼。 日期(Date):“裝箱單”繕制日期。應與發票日期壹致,不能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及提單日期。 運輸標誌(Marksand Numbers):又稱嘜頭,是出口貨物包裝上的裝運標記和號碼。要符合信用證的要求,與發票、提單壹致。 包裝種類和件數、貨物描述(Numberand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填寫貨物及包裝的詳細資料,包括: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和包裝說明等內容。 填寫貨物的毛重、凈重,若信用證要求列出單件毛重、凈重和皮重時,應照辦;按貨物的實際體積填列,均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自由處理區:自由處理區位於單據格式下方,用於表達格式中其他欄目不能或不便表達的內容。 裝箱單-具體繕制內容 因繕制的出口公司不同,它包括的內容也大不相同,但主要包括:包裝單名稱、編號、日期、嘜頭、貨名、規格、包裝單位、件數、每件的貨量。毛凈重以及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及簽章等。 (壹)裝箱單名稱(Packing list) 應按照信用證規定使用。通常用“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Detailed Packing List”。如果來證要求用中性包裝單(Neutral Packing List),則包裝單名稱打“Packing List”,但包裝單內不打賣方名稱,不能簽章。 常見的單據名稱有: PACKINGLIST(NOTE)裝箱單 WEIGHTLIST(NOTE)重量單 MEASUREMENTLIST尺碼單 PACKINGLISTANDWEIGHTLIST裝箱單/重量單 PACKINGNOTEANDWEIGHTNOTE裝箱單/重量單 PACKINGLISTANDWEIGHTLISTANDMEASUREMENT裝箱單/重量單/尺碼單 PACKINGNOTEANDWEIGHTNOTEANDMEASUREMENT裝箱單/重量單/尺碼單 WEIGHTANDMEASUREMENTLIST重量單/尺碼單 WEIGHTANDMEASUREMENTNOTE重量單/尺碼單 PACKINGANDMEASUREMENTLIST裝箱單/尺碼單 PACKINGANDMEASUREMENTNOTE裝箱單/尺碼單 (二)編號(No.) 編號與發票號碼壹致。 (三)合同號或銷售確認書號(Contract No./Sales Confirmation No.) 註此批貨的合同號或者銷售合同書號。 (四)嘜頭(Shipping Mark) 與發票壹致,有的註實際嘜頭,有時也可以只註“asperinvoiceNo.xxx”。嘜頭的具體寫法請參見發票制單第七點。 (五)箱號(Case No.) 又稱包裝件號碼。在單位包裝貨量或品種不固定的情況下,需註明每個包裝件內的包裝情況,因此包裝件應編號。例如:Carton No.1-5……CartonNo.6-10……有的來證要求此處註明“CASENO.1—UP”,UP是指總箱數。 (六)貨號(Name of Commodity) 按照發票,與發票內容壹致。 (七)貨描(Description & Specification) 要求與發票壹致。貨名如有總稱,應先註總稱,然後逐項列明詳細貨名。與前5、6項欄對應逐壹註明每壹包裝件的貨名、規格、品種。 (八)數量(Quantity) 應註明此箱內每件貨物的包裝件數。例如“bag10”、“drum20”、“bale50”,合同欄同時註明合計件數。 (九)毛重(Gr.Weight) 註明每個包裝件的毛重和此包裝件內不同規格、品種、花色貨物各自的總毛重(sub total),最後在合計欄處註總貨量。信用證或合同未要求,不註亦可。如為“Detailed Packing List”,則此處應逐項列明。 (十)凈重(Net Weight) 註明每個包裝件的凈重和此包裝件內不同規格、品種、花色貨物各自的總凈重(sub total),最後在合計欄處註總貨量。信用證或合同未要求,不註亦可。如為“Detailed Packing List”,則此處應逐項列明。 (十壹)箱外尺寸(Measurement) 註明每個包裝件的尺寸。 (十二)合計(Total) 此欄對5、8、9、10欄合計。 (十三)出票人簽章(Signature) 應與發票相同,如信用證規定包裝單為“”或“”等,則在包裝單內不應出現買賣雙方的名稱,不能簽章。 裝箱單-繕制中的註意事項 第壹,有的出口公司將兩種單據的名稱印在壹起,當來證僅要求出具其中壹種時,應將另外壹種單據的名稱刪去。單據的名稱,必須與來證要求相符。如信用證規定為“Weight Memo”,則單據名稱不能用“Weight List”。 第二,兩種單據的各項內容,應與發票和其他單據的內容壹致。如裝箱單上的總件數和重量單上的總重量,應與發票、提單上的總件數或總數量相壹致。 第三,包裝單所列的情況,應與貨物的包裝內容完全相符,例如,貨物用紙箱裝,每箱200盒,每盒4打。 第四,如來證要求這兩種單據分別開列時,應按來證辦理,提供兩套單據。 第五,如來證要求在這兩種單據(或其中壹種)上要求註明總尺碼時,應照辦,此單據上的尺碼,應與提單上註明的尺碼壹致。 第六,如來證要求提供“中性包裝清單”(Neutral Packing List)時,應由第三方填制,不要註明受益人的名稱。這是由於進口商在轉讓單據時,不願將原始出口暴露給其買主,故才要求出口商出具中性單據。如來證要求用“空白紙張”(Plain Paper)填制這兩種單據時,在單據內壹般不要表現出受益人及開證行名稱,也不要加蓋任何簽章。 裝箱單列明每批貨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單則列明每件貨物的凈重和毛重。這兩種單據可用來補充商業發票內容的不足,便於進口國海關檢查,核對貨物。在繕制裝箱單和重量單時,應嚴格按照國外來證的要求辦理。 裝箱單-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的聯 出口企業不僅在出口報關時需要提供裝箱單、重量單,信用證往往也將之作為結匯單據。實際上,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Packing List,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List)都是商業發票的壹種補充單據,是商品的不同包裝規格條件,不同花色和不同重量逐壹分別詳細列表說明的壹種單據。它是買方收貨時核對貨物的品種、花色、尺寸、規格和海關驗收的主要依據。 對於不同特性的貨物,進口商可能對某壹或某幾方面(例如包裝方式、重量、體積、尺碼)比較關註,因此希望對方重點提供某壹方面的單據。它包括不同名稱的各式單據,例如Packing List、Weight List、Measurement List、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它們的制作方法與主要內容基本壹致。裝箱單著重表示包裝情況,重量單著重說明重量情況,尺碼單則著重商品體積的描述。 它們均具有以下特點: (1)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為了保持與發票壹致,在號碼和日期兩欄與發票完全相同。 (2)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壹般不顯示收貨人、價格、裝運情況,對貨物描述壹般都使用統稱概述。 (3)裝箱單著重表現貨物的包裝情況,從最小包裝到最大包裝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壹壹列明。而對於重量和尺碼內容,壹般只體現累計總額。重量單在裝箱單的基礎上,詳細表示貨物的毛重、凈重、皮重等。 (4)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的制作要以信用證、合同、備貨單、出貨單為憑據。 (5)如果信用證上要求在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上填寫壹些特殊條款,應照辦.